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接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
04-
02
09:
05
信息来源:
江山经济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受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二、受委托组织: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委托执法范围
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执法事项
1.事故紧急处置权。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权限包括:警告、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止。
六、委托执法监督
监督部门: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0-4377119,18405707119
通讯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西山路2号,邮编:324100
特此公告。
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